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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拨款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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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00011694466Q/2024-0005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8-12
文号: 乌政办发〔2024〕3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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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拨款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拨款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拨款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等重要批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强化落实“两件大事”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严格实行“双控”管理,即“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不超过上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不超过当年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要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第五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当年的“三公”经费支出以上年度财政决算“三公”经费支出数为依据进行控制或压缩。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要在年度预算数的基础上进行控制或压缩,“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要以本部门、本单位上年度决算数为依据进行控制或压缩。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要可压尽压、应压尽压,削减低效无效支出。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的预算追加和调剂事项,确需追加或调剂的,必须按规定报批。不得以串用、混用经济分类科目等方式控制或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结转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应的项目和科目使用,不得违规调整用于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七条 负责审批因公出国(境)的主管部门负有控制或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的责任,在批准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时,要核实经费来源和列支途径,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负责审批公务用车的车辆编制管理部门负有控制或压缩“公务用车购置费”的责任,在批准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时,要核实公务用车购置费的来源和列支途径,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列支。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控制或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的责任主体,既要压减财政拨款资金,也要节约非财政拨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要切实做好控制或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的督促指导工作,定期核查本单位财务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台账和一般性支出压减情况,确保本单位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符合控制和压缩要求。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三公”经费管理台账,加强对预算单位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的支出管理;同时要建立完善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预警机制,统筹做好预算单位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需求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有效衔接。

第十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完成单位会计核算,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完善数据报送机制,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规范“三公”经费账务处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并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成“三公”经费月报、季报、年报工作,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同时要做好一般性支出统计工作,为下一步预算一体化系统提取数据统计上报奠定基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控制或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的责任主体,要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健全“三公”经费和一般性支出内部管理办法,强化内部预算、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坚持“谁花钱、谁负责”,压紧压实绩效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严禁隐匿转嫁“三公”经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和年底突击列支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强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的全流程管理,并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自治区、市委和政府出台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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