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和效益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乌科发〔2020 〕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职责分工
(一)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评价的方式组织,经批准立项且任务书约定验收的,均应按照约定时间及内容,按期完成验收。
(二)市科技局战略规划科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总体安排,并负责对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和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相关财务问题,成果管理与转化科负责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进行管理,其它项目主管科室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1、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局属各中心、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2、受市科技局委托,局属各中心、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市科技局验收申请受理的基础上,可负责专项经费10-30万元(不含)项目的验收。
3、受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牵头单位在市科技局验收申请受理的基础上,可对专项经费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自行验收。
4、专项经费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组织专家验收。
(三)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
二、受理与审查
(一)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
(二)市科技局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对以下内容进行验收前审查:
1、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对应且互为支撑,佐证材料是否具备效力;
2、科技报告是否提交,科技成果汇交信息是否完整,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是否属实;
3、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
不符合验收前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完善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邀请专家或专业管理人员,协助开展验收前审查工作。
三、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
四、验收方式
(一)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组织会议集中验收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上的方式进行。
程序通常包括:
1、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及课题执行情况;
2、专家组织质询;
3、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验收意见。
(二)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前组织财务审计。
(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制定的合法合规的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细则,可以作为项目验收、经费审计的依据。
五、验收组织
(一)战略规划科负责制定年度期满需要验收项目统计表,确定项目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和主管科室。
(二)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旗县市区科技和大数据管理局、农牧和科学局、市科技局属各中心)及主管科室,邀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中,财务专家一名),专家人数不足时,从市科技局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线上验收时,专家组组长由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指定。
(三)专家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审察,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结论
(一)对在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考核指示全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且通过财务专家审核的项目,给予验收通过。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三)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
(四)项目验收结束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材料,材料一式三份,并刻录光盘一张一并提交,以备存档。
七、验收责任与监督
(一)项目提前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及时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验收工作全过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内科发〔2021〕25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政字〔2022〕12号),对各参与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附件:
1、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及验收
申请表
2、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
3、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4、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5、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6、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取得成果统计表
7、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8、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9、项目审计表
10、乌兰察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