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的有关要求,加强乌兰察布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重点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
(四)培育、遴选、推荐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级高新区、高校、科研院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部门、本区域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和协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落实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配合完成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3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交流合作。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学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实验室应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固定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占比60%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占比50%以上,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该比例为15%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重点实验室重复。
(三)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五)依托单位前三年原则上累计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六)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
第八条 按照“长期申报,定期遴选”的方式建设,重大紧急情况下可一事一议,采取“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建设,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
第九条 依托单位组织有条件的实验室填写申报材料,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遴选,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论证结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对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下达批复文件。依托单位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优势互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鼓励实体化运行,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学术领军人才担任,全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具备的重点实验室可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完善优秀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制度,对不同人员采用分类聘用、管理、评价方式,提供与能力和贡献相称、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区内外学术合作和交流,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发布开放课题和岗位,加强与本领域、本行业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协同创新,推进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开放与共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有关规定,加大开放共享力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科研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研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1月底前填写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进行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重点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结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考评结果。结果为“优秀”的,择优推荐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内蒙古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 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 年度考核、整改、评估不合格的;
(六) 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七) 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八) 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乌兰察布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乌兰察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乌科发﹝2021﹞5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